记账软件中被设置为别人的“哥哥”“男友”,甚至还会被推送自己的肖像照和表情包……虚拟世界的“我”到底属不属于我?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孙铭溪、法官助理王婵做客CCTV12《法治深壹度》栏目,用一个具体案例讲讲人格权那些事儿。
在某款手机记账软件中,用户可自行创设“AI陪伴者”,设置陪伴者的名称、头像,设置与该陪伴者的人物关系(如男朋友、女朋友、哥哥、妹妹、儿子等),并通过设置陪伴者的回复语言,“调教”该“AI陪伴者”与用户的互动语言,在记账的时候进行图文互动。
本案原告系公众人物,他发现自己在该软件中被大量用户设置为了虚拟陪伴者。用户在设置原告为陪伴者时,上传了大量原告肖像图片,用以设置人物头像。该软件通过聚类算法,将原告的角色按身份分类,并以协同推荐算法向其他用户推介该角色。为了进一步使AI角色拟人化,软件还为AI角色提供了“调教”算法机制,即用户上传各类文字,原告肖像图片、表情包等互动语料,部分用户参与审核后,软件进行筛选、分类后将语料加入系统推送,根据话题类别,随机用于AI角色与用户的对话中。因此,原告认为该款软件侵犯了其姓名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将该软件的开发者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某记账软件开发者抗辩称,软件的开发者只是技术服务的提供者,所有的图片和语料都由用户上传或用户在互动中产生,在收到原告的相关侵权通知后,也对侵权内容进行删除,已尽到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的“通知-删除”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孙铭溪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软件的服务与技术服务存在本质不同。被告并非提供简单“通道”服务,而是通过规则设定、算法设计,组织用户形成侵权素材并提供给用户。虽然具体图文由用户上传,但被告的产品设计和对算法的应用实际上鼓励、组织了用户的上传行为,直接决定了软件核心功能的实现。被告不再只是中立的技术服务提供者,应作为内容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的行为属于对包含了原告肖像、姓名的整体人格形象的使用。同时,用户还可以设定与该AI角色的身份关系、设定任意相互称谓、通过制作语料素材“调教”角色,从而形成与原告真实互动的体验,被告对于软件的上述功能设置还涉及到自然人的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被告未经同意使用原告姓名、肖像,设定涉及原告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的系统功能,构成对原告姓名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的侵害。
快问快答
街拍摄影师能随意使用街拍照片吗?
法官助理王婵:摄影师拥有的是照片的著作权,但不拥有照片上人物的肖像权。如果摄影师要使用照片,原则上要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如果符合个人学习、欣赏、科学研究,为维护公共利益等民法典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则有可能不构成侵权。
制作短视频用了别人的声音但没露脸,会侵权吗?
法官助理王婵:这样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民法典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每个人的声音都是独一无二的,也有识别性。未经他人允许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构成侵害肖像权,同样,未经他人允许制作、使用、公开声音也可能构成侵权。比如导航软件中使用名人声音,也是应当经过自然人许可,甚至支付了相应许可费用后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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